文章由绪论、正文、结语构成,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介绍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在德国、日本、中华民国时期、中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并结合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制度演变作出评析。关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其“母国”德国的产生和发展,文章指出,国家崇拜的法哲学思想盛行、国家本位和集体主义观念的深入人心,是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的重要原因;特别权力关系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中,司法独立和司法实践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权力关系的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立法和司法对内部自治中权利保障机制的信任。关于特别权力关系在日本的发展,文章重点评述了“部分社会说。”
第二章论述了制度实践中特别权力关系在中国的变迁概况,并重点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学者对特别权力关系的讨论作了综述。首先,文章指出了中国旧有政治法律文化中具有可供特别权力关系移植的因素,并认为特别权力关系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随着法制的几次变革经历了“引进——潜伏——显现”的变化过程。然后,文章论述了公务员关系中特别权力关系的变迁,以便对它和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别权力关系作横向对比。最后,文章在评述大陆学者关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各种观点后认为,“特别权力关系无关说”的论据并不充分,文章支持“实际影响说”。
第三章和第四章系统地论述了公立高校和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变迁和突破的历史。第三章从略述中国古代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开始,依次评述了民国时期、建国后高度集中体制时期(1949年-1976年)、法制恢复阶段和改革开放以后(1977年-1998年)公立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的变迁。由此概括出这一领域的特别权力关系除了具有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司法救济、学生权利受到更多克制等特别权力关系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色:学生是受教育义务的承担者,受教育的目的是服务于国家建设需要;公立高校内部作为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从来不是基于“大学自治”,反而具有较为浓厚的官僚行政色彩;学生负有思想政治性义务和较为强烈的道德义务。
第四章从立法上和司法上两个方面论述了特别权力关系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突破。立法突破上,随着《行政诉讼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复议法》、《行诉解释》等教育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的先后制定,受教育权纠纷逐渐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过从上述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制仍基本未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调整公立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规范的位阶仍然较低。司法突破上,重点分析了两个典型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指出两个案件所具有的突破性意义在于,法院分别从审查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和学业评价权的角度尝试突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别权力关系,确认了高校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的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高校的自主管理行为也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五章归结全文,论述特别权力关系的当代价值和发展趋势。文章在批判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指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价值包括:有助于区分公立高校事务的类型和明确各自的法律性质;有助于说明在教育目的的指引下,如何维护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校必要的纪律秩序,如何确认学生合理的伦理性义务;有助于指导立法、司法、行政权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力重构;有助于在理论上整合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相关因素。最后,文章认为,公立高校和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的发展趋势是,关于高等教育的立法宗旨将注重学生权利的保护,法律保留原则将在这一领域适用,学生权利将获得更好的司法救济,高校内部管理程序和救济程序将得到完善。
全文的主要创新性在于:高等教育领域特别权力关系在建国后50年的变迁;特别权力关系和一国历史、文化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如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文教观念结合;特别权力关系的当代价值。 |